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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水利規劃設計院作業文件

作者: 佚名 發布日期:2016年09月30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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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水利規劃設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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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日期:2013225

景德鎮市水利規劃設計院

○一三年二月


   一、各級設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1 主題內容

工程設計是由參與設計的各級人員共同完成的。設計產品質量的優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級人員的責任心和相互間的配合。為保證設計產品自始至終實現過程有序、有效和受控、確保工程設計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的各級設計人員的崗位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間的工作關系作出了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設計院從事工程設計與咨詢的各級人員。

3 引用標準

《設計開發控制程序》各有關作業文件。

4 管理職能

本標準系各級設計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好本職工作的依據。    本標準歸口管理部門——工程技術部;

責任人——各級設計人員。

5 各級設計人員的崗位職責與權限 5.1 總工程師     總工程師在設計院領導下、主管全設計院性的技術業務工作、并對其全面負責。

5.1.1 領導并組織編制本設計院科技發展規劃及技術業務建設的年度計劃、組織檢查其執行情況。

5.1.2 組織審查討論重大生產技術問題并定案、主持設計院級質量剖析會議、并做出決定、同時不定期檢查落實情況、對再次出現同類質量問題負有主要的領導責任;組織審查重大科研項目的立項及批準。

5.1.3 審定設計院管工程項目的開工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文件。

5.1.4 主持設計院管工程設計中總體技術方案的討論、并做出決策。

5.1.5 根據設計院級有關審校制度、審簽高階段設計文件和設計院技術業務方面的有關文件、并對審簽的內容負責。

5.1.6 主持工程設計的外部評審或設計確認前的設計院內預審會議、并對內部預審的結果做出決定。

5.1.7 領導設計院技術委員會并開展工作組織召開設計院技委會會議和主持設計院技術性會議;并對會議做出審議決策或決定。

5.1.8 領導并主持全設計院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5.1.9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法令法規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對全院標準化工作、學術活動和國內外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5.1.10 考察和培養各級技術骨干及學科帶頭人指導他們積極努力開展各級技術業務工作;并對其晉級、聘任及獎懲提出建議。

5.1.11 就全設計院性重大技術業務方面的問題,向設計院領導提出建議或意見當意見不一致時,按總經理決定執行;允許個人持保留態度并請求記錄在案。

5.2 副總工程師

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分管工程中的專業技術業務工作和其他授權的技術業務性工作,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其職責和權限并對其負主要責任。

5.2.1 負責審核分管專業的科研項目與計劃、科技發展規劃及業務建設年度計劃、督促檢查經批準的上述計劃的執行情況。

5.2.2 主持分管專業的重大技術方案的討論并做出決定必要時由總工授權主持設計院技術會議。對分管專業在同類項目出現同類設計或質量問題時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

5.2.3 審簽分管的技術業務性工作的有關文件根據設計院級有關的工程設計審校制度、審簽分管工程高階段設計文件并對上述審簽內容負責。

5.2.4 參加設計院技委會會議和設計院技術會議。

5.2.5 對總工授權的其他工作和設計所分工的其他工作做出決策或決定必要時及時向總工請示或匯報。

5.2.6 向總工程師提出有關技術工作的建議或意見當意見不一致時執行總工決定允許本人保留意見,必要時可越級申述。

5.2.7 領導或主持分管專業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5.3 主任工程師

主任工程師在各業務部部長領導下對本部技術業務性工作和質量工作負責。其任職資格為、具有3年以上高級工程師任期精通本專業并熟悉相關專業一般業務知識作風嚴謹踏實、工作認真仔細由設計院考核并正式任命。

5.3.1 組織執行設計院下達的各項技術業務性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3.2 根據本業務部專業及工程特點負責組織和編制本業務部技術業務性(如技術創新、技術開發、計算機軟件、業務建設等)規劃或計劃由分管專業副總工程師審閱報設計院審批為設計院級技術決策提供依據。

5.3.3 組織編制和審定本業務部各專業統一技術規定識別與控制設計標準、規范、規定的有效版本以及手冊、樣本、圖集、圖冊的有效性等。

5.3.4 審查本業務部專業開工報告協調和處理專業間的技術問題。加強設計工作的事前指導及預防措施主持中間產品的抽()查及質量評審工作,根據有關的工程設計校審制度組織并審查本所的設計成品文件。

5.3.5 督促、檢查專業負責人按規定的接口和信息流程提出和接受資料。

5.3.6 復審/審核本業務部主要專業及個別其他專業的設計文件。

5.3.7 協助項目專業負責人解決本所內部與外所專業間的技術爭議。必要時提請設總或上一級技術負責人處理。

5.3.8 組織搜集設計院內外與本業務部設計業務相關的各類信息并及時研究分析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和對策,對同類項目出現同類設計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5.3.9 對本業務部初審人員和業務部管工程項目設總的人選以及專業組長的技術考核、晉升及獎懲等向部長提出建議或意見。

5.3.10 向部長或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及時請示匯報工作。就業務部內技術業務性重大事宜向部長提出建議或意見當意見不一致時允許個人保留必要時可越級申述。 5.4 專業技術組長(以下簡稱“專業組長”)

專業技術組長在業務部部長和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對本專業的設計質量與進度負責。其任職資格應是、專業理論扎實、技術熟練的高級工程師或任職3年以上的工程師由各業務部綜合考核后任命并設計院院備案。

5.4.1根據設計進度要求和業務部內生產計劃安排本組的作業計劃負責本組生產技術管理并協調解決組內技術細節問題。

5.4.2 向業務部內推薦項目專業負責人并為其安排或推薦設計和校審人員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協調以保證工程設計質量和進度。

5.4.3 根據工程設計校審的有關規定組織并參與本組設計成品的校審工作,(必要時可以根據部長或主任工程師的授權并報設計院備案后復審本專業的設計成品)對本組的設計質量負責。

5.4.4 根據工程項目計劃與業務部里的布臵負責安排本組人員的工程設計、現場技術服務、質量信息的搜集與反饋、專業設計工作總結等項工作。

5.4.5 認真執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規范、標準和決定,負責編制本專業的技術統一規定、專業發展計劃或規劃,組織并參與本專業的業務學習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5.4.6 及時向業務部級領導請示匯報工作,向組內成員傳達和執行上級指示或決定。

5.4.7 對業務部級領導的有關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允許保留,必要時,可越級申述。

5.4.8 對本組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核、獎懲提出建議。

5.5 工程項目總設計師

按照工程項目分為“設計院管工程”和“業務部管工程”二類。其中:設計院管工程設總,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三年以上的設計實踐經驗,曾擔任過不少于二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的工作,并無重大技術差錯,受設計院領導。特殊情況下由設計院有關部門領導直接任命。特殊情況除外、業務部管工程設總,應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或3年以上工程師的任職資格,工作中無重大技術差錯,由業務部推薦并報設計院主管領導審批和備案。其工作主要受業務部內領導。工作上如果和其它所專業發生沖突,必要時,可報請設計院主管領導協調處理。特殊情況除外、無論設計院管工程還是業務部管工程其設總均應按以下各條款,履行其崗位職責其職責與權限僅限于該項工程的始終。

5.5.1 對工程的設計進度、質量與投資控制及設計成本全面負責。

5.5.2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領導本項目人員完成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的設計任務。

5.5.3 組織各專業做好設計前準備工作,識別控制基礎資料、技術資料、設備資料的先進性、有效性、節能性。

5.5.4 編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開工報告,確定設計原則、統一技術規定。組織開工報告會,督促各專業提出并優選專業設計方案,編制和修訂工程設計項目表與設計進度表。

5.5.5 負責編寫高階段設計文件的總論,對工藝流程、經濟效益、投資控制、節能、環保和安全衛生等綜合設計的深度和文件的統一性及完整性負責。

5.5.6 組織各專業進行施工圖的設計會簽,并對專業間有關的意見分歧,做出適當的處理或決定當意見無法統一時可上報上一級技術領導部門裁決。

5.5.7 對工程設計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向總工程師及設計院主管領導,及時匯報請示并求得解決。

5.5.8 對外代表設計院負責處理與工程項目有關的技術業務性問題,負責與有關部門一起根據合同有關條款催收各種費用。

5.5.9負責組織、領導有關專業對引進設備和引進技術的技術準備工作。

5.5.10 負責做好工程項目的技術資料、文件、紀要、備忘錄等各專業共用設計資料的保管、分管、整理、標識、歸檔以及高階段設計成品文件的歸檔工作。

5.5.11 領導駐廠工作組負責組織施工前的設計交底、掌握施工安裝進度及時處理施工、制造、安裝過程中的設計問題。

5.5.12 組織各專業編寫工程設計總結在此基礎上完成項目總結報告。

5.5.13 其他有關條款按照《工程項目總設計師職責規定》和有關程序文件及其作業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5.6 項目專業負責人

專業負責人受設總領導接受業務部、組的技術支持與質量監督對承擔工程的本專業設計工作負責。其任職資格應具有、工程師職稱、有較強工作能力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由專業技術組長推薦、業務部級審查批準并報設計院備案。

5.6.1 負責本專業承擔項目的實施和專業內外的協調工作對技術統一規定和外發的資料深度、設計文件的深度及完整性負責,對本專業工程設計質量和進度負主要責任。

5.6.2 協助專業技術組長安排好工程設計進度并督促實施指導本專業設計人員執行所、組生產計劃和事先指導性技術決定協調解決專業內部的配合與銜接等問題。

5.6.3 按照《基礎資料搜集規定》和《互提資料規定》的要求組織和搜集設計基礎資料及開展互提資料工作(原料及土建專業負責人還應做好資源及工程地質勘探的配合工作提出相關的質量指標等)并對其可靠性負責。

5.6.4 負責做好本專業的開工報告交待設計原則并負責編制本專業不同階段的設計說明書和技術統一規定等。同設計者一道研究、提出專業技術方案并參加方案討論和校審工作必要時可根據所級授權復審本專業的設計成品。

5.6.5負責處理本工程在施工、安裝與調試中所產生的本專業設計問題以及在設總或院、所統一安排下參加設計總結及設計回訪等工作。

5.6.6負責本專業工程記事、組織匯總整理與設計有關的資料、計算書及施工圖設計成品文件的歸檔工作。

5.6.7 對本工程本專業的設計進度及有關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中間產品以及設計評審、設計驗證中發現的問題有權要求設計人員修改直至返工。

5.6.8 當與業務部、組領導有技術意見分歧時允許保留個人意見必要時可要求部長重新研究解決或越級申述。

5.7 設計人員

設計人員在業務部、專業組或項目組領導下對個人所承擔的工程設計任務及設計質量負責。其任職資格應是高階段設計主體專業和各階段設計復雜項目各配合專業設計人員應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其他人員則可由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人員擔任。

5.7.1 執行業務部、組制定的生產計劃和有關的技術統一規定、技術方案和標準等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個人所承擔的設計任務。

5.7.2參加技術方案的制定和討論根據已定的技術方案和設計原則開展設計工作。

5.7.3 認真執行有關設計標準、規定和規范,正確選用設計參數、計算方法并做好設計的自審自校工作對個人的設計產品出手質量負主要責任。

5.7.4 設計產品(包括中間產品)應做到正確、完整、齊全,文字說明準確、通順、簡捷、工整圖紙表達完整,表格清晰無誤。

5.7.5 接受并參加業務部、組安排的設計互審互校工作并按有關的校審制度認真執行設計校審工作參加施工圖紙的會簽并認真處理會審會簽中的有關設計問題。

5.7.6 主動做好相鄰子項的技術接口與配合工作協助處理與外專業的技術矛盾及其他有關的工作。

5.7.7 按照業務部、組的業務建設計劃及有關規劃積極參與業務培訓、科研和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5.7.8 做好設計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5.7.9 配合設計院工程部和采購部做好工程總包和采購的技術工作。

5.7.10參加駐廠服務工作。

5.8 校審人員

5.8.1 設計校審(或稱設計審核)人員包括設計校對、設計初審和設計復審三類人員

5.8.2 設計校審人員的資格及任命

a 設計校對

設計校對人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任職資格。由專業技術組組長根據計劃要求,安排指定并報所備案 b 設計初審

設計初審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的任職資格在業務部、組領導下,由業務部部長任命包括專業技術組長或項目專業負責人在內的13人擔任,并報院備案、特殊情況除外。

c 設計復審 設計復審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高級工程師的任職資格,在設計院、業務部領導下由設計院級任命包括所主任工程師在內的13人擔任。其中,對個別人數或資格尚不具備條件的專業復審工作,則由設計院屆時授權,指定人員擔任或聘請設計院外專家擔任。

5.8.3 校審人員的職責

所有校審人員,其職責均按照《設計校審規定》及設計評審、設計驗證程序的相關作業文件執行,并各自對業務部校審的工作內容和校審質量負責。

配合設計院工程部和采購部做好工程總包和采購的技術工作。


二、設計校審規定

 1 主題內容

校審工作是設計質量保證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提交正式的設計輸出文件包括互提資料文件、之前,必須進行校審工作,其目的是驗證設計文件是否與預定質量特性和標準規范相符,同時,通過全面系統地檢查與自校、評審,發現并消除設計文件中存在的錯誤,對漏、缺內容加以補充,以確保設計輸出文件能滿足設計輸入的各項要求。本標準規范了校審人員的職權與工作準則。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設計院各類設計項目各階段的設計輸出文件的校審工作包括互提資料文件。

3 總則

3.1所有設計輸出文件,都必須經過校審并簽字后,方可輸出。設計文件的校審程序與簽字,按《設計文件簽字規定表》執行。

3.2各級校審人員,應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工作,做出其職責范圍內的有關技術決定。設計院、各業務部管工程的重大技術方案及決策,應分別由設計院、各業務部技術委員會討論并決定。

3.3綜合子項的施工圖,必須由設總主持組織各有關項目專業負責人,會簽后方可對外輸出或歸檔圖紙及有關資料。設計院管工程重大項目的總平面施工圖及主導專業的布臵總圖,必須由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委托副總工程師、審定并簽字。

3.4參加校對、審核、審定及會簽人員,都必須認真填寫《校審記錄單》,并及時做好校審后的信息反饋工作。

3.5校審工作的重點在自校和校對,故設計人員必須先進行自校,并對自校后,尚存的差錯負主要責任;設計文件一般均須經過二校二審自校、校對、初審與復審,對個別人數較少的專業,至少要保證二校一審(自校、校對、初審)。

 

 

 

 

設計文件簽字規定表

 

簽字者

 

 

設計階段及設計文件

設計人

校對人

初審人

復審人

審定人

項目負責人

總工程師

院長

可行性研究

說明書首頁






說明書責任頁






總圖、平面布置圖





各專業圖紙







初步設計

說明書首頁






說明書責任頁






施工圖、系統圖、平面布置圖、總概算表





各專業計算書






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首頁






工程總圖、主題專業平剖面布置圖、設備總圖、主要分總圖




各專業平剖面布置圖






計算書、詳圖、安裝圖







注:專業間互提資料單的簽字規定,按《互提資料規定》要求執行。

3.6校審人員對設計文件出現的質量問題,有權采取糾正措施。如設計文件存在的原則錯誤與圖面的缺陷及不足,可分別采取,要求返工、修改等強制性措施及指出、建議等非強制性措施。

3.7設計人員必須按校審人員的意見,對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對不同的意見與看法,可與校審人員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問題,可由上一級審核人員裁定、設計院總工或其委托人具有最終裁定權。不允許對上一級校審意見臵之不理。設計完成后,設計人員應將《校審記錄單》與專業間互提資料單,交項目專業負責人,統一存檔保存。

3.8通用設計、通用圖及標準圖等編制完成后,報生產運行部備案。經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委 11 托他人主持審定后,方可使用。

3.9經校審的各階段設計輸出文件,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3.9.1設計輸出文件必須滿足設計輸入提出的各項要求,杜絕不合格設計文件的輸出。

3.9.2保證設計文件的完整性及齊全性。

3.9.3文字說明準確、流暢,圖紙表達完整、清晰,各種表格正確、無誤。

3.9.4設計輸出文件封面、首頁、責任頁及正文格式等,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

4校審分工

4.1校審分工表

校審分工表

      設計階段

 

審核人員

可行性研究報告

初步設計報告

施工圖設計

總工、副總工

審定

審定

審定總平面及主導專業布置總圖

設計院定專業復審人員

復審

復審

復審

項目部定專業復審人員

初審

初審

初審

設計人員

自校、校對

自校、校對

自校、校對

4.2校審說明

各專業的復審人員,由設計院指定1-3名經驗豐富,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初審人員一般應由具有工程師職稱的項目專業負責人,或由各業務部指定,具有三年以上專業工程師資歷的人員擔任。人數較少的專業,一般情況下,可將二校兩審合為二校一審初審、,但設計院管工程的重大項目,須由設計院或業務部出面,聘請外單位具有復審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復審,并經主管領導同意,同時報生產運行部備案。

5校審職責

5.1校對

校對工作,可由參加項目的、具有工程師職稱的設計人員互校,也可由各專業所指定,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人擔任特殊情況除外。校對人主要對“錯、漏、碰、缺”等問題負責。校對的主要內容如下:

5.1.1設計輸入

a 設計是否符合設計輸入要求(包括顧客提供的基礎資料、互提資料單、設計原則、技術條件及合同要求等;

5.1.2計算書

a.計算書的內容是否完整、齊全選用的公式及參數是否合理與恰當計算過程與結果是否正確。

b.用紙與書寫是否規范計算值與輸出文件是否一致;

c..必要時還應檢查是否用變換的方法進行計算各種計算方法結果是否一致;

d.電算的校對主要是檢查輸入數據是否正確無誤,計算結果是否合理。

5.1.3圖紙(包括資料圖、產品圖)

a..圖紙深度是否符合有關文件的規定各類圖紙是否齊全;     b.圖面尺寸、標高、坐標是否齊全、正確平剖面、大樣圖總、分尺寸是否一致。圖形投影是否正確符合規范。同時要特別注意設備的定位尺寸的錯、漏以及與建構物之間的碰撞;     c.圖面上的銜接部分表示是否清楚尺寸、標高有無矛盾與錯誤、    d.各種動靜荷載是否正確無誤;    e.圖面說明是否表達清楚數據、符號及圖例是否正確、規范書寫是否清晰、端正;     f.圖面上的材料表是否填寫正確、完整、清楚是否符合專業標準,圖簽是否符合要求標題欄的填寫是否完整、規范;    g.計量單位及符號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h.選用標準圖、通用圖及復用圖是否恰當滿足規范要求; 5.1.4設備表、材料表

a.表中內容(名稱、規格、技術特性、來源等)是否齊全、清楚及正確。附屬機件、電控設備要明確是否成套供應,數量重復或遺漏。

b.設備序號、名稱及數量,是否與布置圖圖面標注一致。

5.1.5概預算、技術經濟

a.編制依據、套用定額及基礎數據是否正確、合理;

b.根據設總下達的設計項目檢查編制的工程子項是否有遺漏;

c.根據各工種的互提資料檢查編制的內容是否完整正確;

d.計算過程及結果是否正確無誤;

e.編制的深度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

f.書寫是否規范、清晰;

g.是否有超編超算。 5.2初審

5.2.1初審一般指,組級審核,是整個審核工作的基礎,任職資格見⒋2。

5.2.2初審主要審查本專業局部工藝布臵方案的先進性、合理性與設計文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對關鍵性的問題及主要工藝參數、尺寸,做進一步的復核,同時,對自校及校對工作質量做出評價。

5.2.3設計文件經過校對及修改后,將圖紙與校對記錄,一并送交初審人員審核。

5.2.4初步設計審核重點

a.設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設計合同及對外各種協議或紀要的精神及要求;

b.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法令、標準規范、院內的各項規定、本項目工程開工報告及本專業統一的技術規定等要求;

c.設計基礎資料的使用是否準確、恰當;

d.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是否先進、科學可靠;

e.總體布局、建筑標準及配套的福利設施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及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

f.工藝流程、設備選型是否成熟可靠,是否采取了節能措施,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否先進合理且切合實際,經濟效益是否顯著;

g.概算指標選用是否合理,工程量及費用等計算是否正確;

h.說明書內容是否完整并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論據是否可靠,論理是否充分,文字是否流暢,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5.2.5施工圖設計審核重點

a.設計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審批意見、設計院和業務部各項技術規定、工程開工報告和互提資料的要求;

b.是否符合現行的設計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規定;

c.設計基礎資料使用是否準確恰當;

d.計算公式及計算草圖是否正確;

e.各種動靜荷載值是否正確;

f.平面布置、空間處理及構造是否合理,是否考慮了安裝及使用的空間要求;

g.主要標高及關鍵尺寸有無錯誤,是否有“錯、漏、碰、缺”;

 h.設計文件內容(含說明書)是否完整、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設計院統一規定。

5.3復審

5.3.1復審一般指所級審核。主要審查本專業的主體方案是否符合定案結論單要求、并對本專業的主、局部方案的先進性、合理性、本專業與其他各專業間技術接口一致性、協調性以及對本專業設計文件的深度與完整性作最終審查。同時對初審工作質量做出評價。復審人員任職資格詳見⒋2。

5.3.2初步設計審查重點

a.設計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合同等的規定;

b.是否符合設計院有關規定、項目開工報告的要求;

c.設計基礎資料及外部協議是否落實可靠、有關參數的選用是否恰當;

d.重大方案是否與定案結論單要求相一致、局部方案是否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e.總體布置、工藝流程、設備選型、結構方案是否合理;

d.建筑標準、自動化水平是否恰當;

e.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是否科學可靠、節能;

f.概算、技經的編制依據是否正確、各項指標是否先進、合理;

g.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與衛生、節約能源、防洪及綜合利用等方面、是否采用了必要措施、所采用的措施是否滿足有關規定的要求。

5.3.3施工圖審查重點

a.重大方案是否與通過審批的初步設計方案相一致、改動部分是否經過院所技術委員會同意、并與定案結論單相吻合;

b.各專業之間、各子項之間、是否有重復、漏項及相互矛盾等現象發生;

c.設計內外部環境是否協調一致、如采用的技術與當地的經濟發達程度、人員素質、材料來源、施工條件與水平是否協調;

d.各工種子項的圖紙與說明是否完整、整體的設計質量與深度、是否滿足規定的要求。

5.4審定

5.4.1審定一般是指設計院級審核。主要審查工程設計整體,是否與設計院技委會的定案結論單相一致、并對工程整體方案的先進性、合理性、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與完整性、各主要專業間技術接口的一致性、協調性、做最終審定。同時、對整個工程設計工作質量、做出評價。審定,由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委托副總工程師擔當。

5.5施工圖會簽

施工圖會簽,在各專業設計文件全部完成,校、審簽署完畢后進行。會簽,由設總組織有關專業參加,以集中方式進行。

5.5.1會簽主要解決以下問題,

a.檢查專業間的接口是否協調,各專業平、剖面的相互關聯尺寸、標高是否一致。

b.查對并解決專業間出現的錯、漏、碰、缺問題。

c.查對互提資料是否落實,表達是否一致,更改過的地方,更應認真查對。

d.提資方應主動查對受資方的設計成果,是否滿足規定的要求。

5.5.2會簽中,應認真填寫會簽查對、記錄單。與外單位協作項目,會簽中,更應填寫會簽紀要,并注意只有在所有的錯誤被修正后,才能出圖。

5.5.3參加會簽的專業人員,如發現原提出資料有錯、漏,應報請設總審查同意后,重提資料修改單,由接受專業做修改設計后,重新會簽。

5.5.4會簽后的各專業圖紙,不允許作牽涉到其它專業的任何改動。如必須改動,須經設總和有關專業同意后,重提修改資料,各專業修改設計后,重新會簽。

6 圖紙校、審、會簽標識

6.1在對圖紙進行校對、初審、復審及會簽時,如果確認無誤的內容,應分別用紅色、藍色、綠色及黃色落點加以標識。落點的位臵,應在被檢核內容的尾上方。四落點相逢時,落點應橫排,間距約0.3mm。

6.2四種落點應列入,各業務部、設總及生產運行部質量抽查、復查的內容。施工圖中缺少相應標識時,其設計質量不得評為優秀。

7 記錄

《校審意見卡》

《會簽查對、記錄單》 校審意見卡

工程名稱

子項名稱


設計號


圖  別:


校審類別




共  頁

第     頁

圖別

序號

校審意見

修改專業





對上一校審工作意見

 

  

校審人/日期: 

 

會簽(查對)記錄單

工程名稱

子項名稱

設計號

圖  別:

校審類別



共  頁第     頁

圖別

序號

校審意見

修改專業





會簽專業




會簽

(查對人)





三、互提資料規定

1. 主題內容

工程設計是在多專業相互協作下完成的。在各階段設計過程中各專業提出及接受的資料相互構成約束條件和設計依據其內容、深度、正確性、以及接口和流程等直接影響設計產品的質量。本規定對主體專業和配合專業間技術接口實施的職責和程序互提資料的內容和深度等作了規定。

2. 適應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設計院承擔的工程設計各設計階段、各專業的互提資料。對于合作設計項目以及現場技術改造項目可參照執行。本規定:不適合于設備設計。

3. 引用標準

《設計控制程序》

《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深度規定》

《工藝施工圖設計深度規定》

《設計校審規定》

《工程設計更改規定》

4. 術語定義

4.1 組織和技術接口

4.1.1 外部接口是設總與顧客、供方及施工部門間對外互提資料、數據、商定事項等進行的信息傳遞并形成文件。

4.1.2內部接口是主體專業對配合專業在設計過程中根據項目的質量特性按一定的組織分工、職責、程序、方式、內容、要求等做文件化的信息傳遞。

4.2 設計輸入

供方應確定與產品有關的設計輸入要求:

a 工程項目輸入的主要內容、合同、協議、顧客要求、上級批文、基礎資料、標準、規范、采購資料、顧客與供方提供的資料、專業互提資料、質量信息等。

b 專業間技術接口的輸入內容、圖紙、設備表、技術要求等設計文件。

5.職責

5.1 提出資料的主要責任部門是主體專業。主要責任人是該所主任工程師或項目專業負責人。對提出資料的正確性和適應性全面負責。

5.1.1 主任工程師或委托責任人,負責互提資料的復審工作,檢查互提資料是否符合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是否已經修改。技術要求是否正確,技術參數和設計定額是否符合設計規范等。

5.1.2 專業組長或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負責互提資料的初審工作。檢查所提資料是否符合設計方案。技術參數、設計定額是否符合標準、規范。內容、深度是否滿足要求。對關鍵性的問題及主要工藝參數及尺寸,做進一步的復核,檢查統一編號及其他技術統一工作等。

5.1.3 資料提出人的職責,是根據設計所和設計院批準的設計方案,匯齊有關文件與資料,按確定的設計范圍、深度規定、定案意見,以及相應的技術參數、設計定額等,填寫并提出《互提資料單》,若有重大修改時,還應填《資料變更單》。并且要簽署完備。

5.1.4提出方的項目專業負責人,其職責是對互提資料進行組織實施,負責信息傳遞。

5.2 接受資料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對收到的資料進行識別。評價其內容能否滿足深度規定,技術要求有無不能實現的地方或不明確之處。若有,應即時提出,協商解決。否則,應按互提資料進行本專業的設計。

5.3 互提資料的組織協調主要由設總負責。項目專業負責人協助設總進行協調工作。

5.3.1 對技術接口出現的一般問題,由項目專業負責人進行協調。

5.3.2 對互提資料出現重大分歧,或主體專業提出重大更改時,則由設總進行識別、評價和裁決。并組織有關專業進行協調。

5.3.3提出資料不能滿足合同、顧客要求時,設總可提出意見,修改、直至返工。

5.3.4 對技術接口的進度計劃,設總負責檢查、控制。必要時,負責修訂計劃。

6.程序

6.1 互提資料的提出

6.1.1 資料的編寫

資料的編寫,先由主體專業的設計人員進行。各個設計階段,專業間的互提資料,一般包括,圖紙相關尺寸等、、設備表規格型號等、、技術參數動靜載荷等、、設計定額和技術要求動作順序等、。資料內容按本規定結合專業特性要求制定。資料齊全后,由主要設計人填寫正式的《互提資料單》,用其他方式一概無效。由于提出的資料是其他專業的設計依據,資料提出人必須精心復核,確保無誤,提出資料應在規定計劃的時間內一次對外提出,避免多次提出,造成資料不完整或前后矛盾。

6.1.2 資料的校審

a 圖紙的校審,由設計所按校審制度進行。項目專業負責人應檢查其簽署是否完備,不完備不能提出。

b 互提資料單的校審由主體專業設計業務部的主任工程師和專業組長進行。檢查其技術要求是否正確、可行。設計參數、定額是否符合標準、規范。內容、深度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項目專業負責人檢查其完整性和計劃進度。

c 設總主要檢查能否滿足合同、顧客要求。若有矛盾可提出意見直至修改、返工。檢查設計進度、負責協調必要時對計劃調整修改。檢查技術統一、質量體系執行和文件簽署等。

6.1.3 資料的提出要求

a 互提資料由編寫人負責填寫《互提資料單》并簽署完畢后提交主體專業負責人。再傳遞給配合專業。

b 《互提資料單》一式三份。提出人、接受人和設總各保存一份直到工程投產。

c 各專業互提資料的附圖只在初步設計階段、抄送設總時提供附圖。

6.2 資料的接收

6.2.1 接受專業對簽署不全的資料有權拒絕接收。

6.2.2 在接到資料后接受專業在三個工作日內若未提出意見則被認為對互提資料已經全部認可。過期再提出問題若影響進度時由接收專業負責。

6.2.3 收到資料后接收人首先要對資料進行識別、確認。若資料深度不夠或交待不清時可提出問題原提出方應予答復。

6.2.4 對接收專業的意見若需進行一般性修改時可在原互提資料單上進行修改。并經雙方確認、簽署后再報設總備案后實施。

6.2.5 當互提資料不能滿足接受專業設計需要、或潦草不清時接收專業可將該資料交設總退回。提出專業在返工后經原程序重新提出資料。

6.2.6 當互提資料專業間在技術接口發生重大矛盾時由設總負責組織協調。對一般性矛盾由相關項目專業負責人協調解決。

6.3 資料變更

6.3.1 互提資料提出后若有重大變更必須按規定填寫《資料變更單》用其他方式一律無效。

6.3.2 資料的重大變更要報設總。經設總識別、評價、確認、簽署后方可生效。修改的資料需按原校審程序、并簽署后方可提出。

6.3.3 由于資料變更影響到其他專業時由設總組織有關專業進行協調。  20 6.3.4 因資料變更影響計劃進度時由提出專業負責。設總可修改進度計劃。若影響到總進度時還需報質保部批準。

6.4 資料歸檔

資料是設計輸入和責任追溯的重要依據必須妥善使用和保管歸檔按《設計成品文件及資料管理規定》執行。

7.互提資料內容

互提資料的內容和深度隨用戶要求、客觀條件、工程規模、技術措施、設計標準等不同而有別。我設計院承擔新材、水泥等眾多專業任務項目所含的子項也各不相同。本規定按水泥專業為樣本因其在建材行業中所涉及的專業面最廣工程所含的生產子項較完整、具有普遍性新材專業使用本規定時可對專業和子項進行剪裁取其共性。按本專業特性內容進行臵換即可。

8.記錄

《互提資料單》

《資料變更單》

 

 

 

 

 

互提資料單

                                                編號:

工程代號及名稱:

專業

項目代號及名稱:

設計階段:

資料名稱:

規定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主送:

抄送:


附件:

經辦人:                                 年     月     日

項目專業負責人或組長:                   年     月     日

院長或者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資料變更單

                                                編號:

工程代號及名稱:

專業

項目代號及名稱:

設計階段:

原資料編號:

原提資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主送:

抄送:

變更內容:

變更原因:

附件:

經辦人:                                 年     月     日

項目專業負責人或組長:                   年     月     日

院長或者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四、設計更改規定

1 主題內容

在設計及后續施工過程中,由于條件的改變、制造廠資料變化、顧客要求的變更以及內部設計改進等原因,而會引起設計變更、修改乃至返工。(以下簡稱“設計更改”)。設計更改,是設計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對設計更改工作的管理與控制,確保工程設計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工程設計的更改程序、組織與實施等管理細則,做出了明確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設計院各項工程各設計階段,對設計更改工作的管理與控制。

本設計院其他類似的技術業務工作(如技術咨詢、?技術開發及技術服務等)的更改,也可參照執行。

3 引用標準

《設計開發控制程序》

《文件控制程序》

《駐廠工作細則》。

4 管理職能

本標準的責任部門是生產運行部;

本標準之各項規定,由設總負責組織與實施;

本標準系各級設計人員進行設計更改工作的依據。

5 作業程序

5.1所有設計更改在實施之前,應由設總授權的人員進行識別、分析更改的原因和依據,明確更改的性質,并對更改可能產生的影響作評價,力求避免因設計更改,造成新的潛在不合格。

5.2凡屬重大性質的設計更改,無論其原因、?設計階段或是發生的地點如何,都必須經設總,報請設計院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原則上,應在設計院內更改和輸出。

重大的設計更改通常是指:     a.與設計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高階段批準文件相違,如,規模、生產方法、產品綱領、主機選型、投資額控制范圍等;

b.改變設計合同設計范圍;

c. 由于基礎資料不實或變更而引起的設計重大更改;

d. 內部設計更改涉及多個專業。

5.3 凡屬設計合同規定范圍之內的一般非重大性質的設計更改在設計院內(通常是指提交設計成果之前的設計過程之中)應由設總負責組織實施、在設計院外(通常是指提交施工圖設計之后的施工現場)則由駐項目組組長(或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返回設計院內進行設計更改。

5.4 在設計院內的設計更改

5.4.1 所有設計更改均應受控于《設計控制程序》之各作業文件的有關規定并且必須按照《互提資料規定》的附錄填寫《資料變更單》。

5.4.2 設計過程中所發生的設計更改

a. 如屬外部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應有法定效力的信函、電傳、記錄、紀要等往來文字依據并由設總統一歸口受理和保管;

b. 如屬內部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重大性質的更改執行本標準5.2條;一般非重大性質的更改則由項目專業負責人受理后報所主任工程師審批、當涉及到其他專業并引起相應更改時在所內由所主任工程師協調處理、在所外則由設總協調處理。

5.4.3 施工現場所發生、并且需要在設計院內進行的設計更改

a. 如屬外部原因引起的更改應有現場返回設計院內的《工程設計聯系單》做為設計更改的依據。

b. 如屬內部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應有現場返回設計院內的?《工程設計變更/補充通知單》做為設計更改的依據。

5.4.4 設計院內進行的所有設計更改均須執行與原設計文件相同的設計評審和批準程序其更改的文件(含圖紙)必須由原審核、?審定的人員(或授權的同級人員)進行審核與審定。

5.4.5 項目建議書(含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的外部評審會議所明確的設計方面的問題設總應按照審批會議紀要的要求組織修改補充文件并重新報送審批。

5.5 在施工現場的設計更改

5.5.1施工現場的設計更改除本標準中的有關要求外,還須執行《駐廠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

a.凡屬外部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均應填寫上述文件附錄中的《工程設計聯系單》;

b.凡屬內部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均應填寫上述文件附錄中的《工程設計變更/補充通知單》。

5.5.2凡在施工現場進行的非重大設計更改,其設計的驗證、審核與審定等程序,由駐廠組組長(或負責人)根據現場具體實際,授權現場人員實施。

5.6 凡涉及到原設計合同范圍之外的設計更改,均應視為“重大”性質的更改。還應執行《合同評審程序》的相關作業文件,在對原設計合同做出相應的更改、補充及約定后,由質保部通知項目組實施。

5.7設計文件的更改之處,必須予以清晰和醒目的標識,并受控于《文件控制程序》的規定。

5.8所有更改的文件及其相關資料,均應按《文件控制程序》予以妥善保管,并隨同設計成品一并歸檔。

5.9設計更改文件的分發,以及原文件的停止執行與作廢,對外,由設總通知顧客和施工方、相關方,并在歸檔的目錄中加以標識。

6 記錄

《工程設計聯系單》

《設計變更/補充通知單》   


技術質量